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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理解WTO/TB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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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理解WTO/TBT

WTO/TBT的全称为“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技术壁垒协议”(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 of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它是世界贸易组织(WTO)达成的一系列协议之一。为了减少和消除技术性贸易壁垒,1994年结束的乌拉圭回合谈判,对原GATT/TBT协定作了修改,增加了内容,形成了WTO/TBT协定,由WTO的全体成员义务履行。WTO/TBT协定的宗旨是为便利国际贸易,在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以及标签标志制度等技术要求方面开展国际协调,遏制新形势下以带有歧视性的技术要求为主要表现形式的贸易保护主义,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消除贸易中的壁垒,为世界经济全球化服务。当今中国已经是全球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企业应当高度重视国内外的庞大市场,不仅要了解和熟悉WTO相关规则,正确认识技术性贸易壁垒,还要善于利用各种方式、渠道和资源,掌握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最新动向,积极参与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风险分析和评估,提高标准化建设水平,在标准制定的过程中逐步发挥主导作用,采用国际标准或先进标准制造产品。本期栏目详尽介绍WTO/TBT的基本原则、相关规定和制度、咨询程序等等,期待对广大企业有所帮助。基本原则及主要内容 WTO/TBT是WTO下设的货物贸易理事会管辖的若干个协议之一,其前身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贸易技术壁垒协定》(GATT/TBT)。在WTO的众多协议中,WTO/TBT是一个帮助各成员减少和消除贸易技术壁垒的重要协调文件,是唯一一项专门协调各成员在制定、发布和实施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等方面行为的国际准则。目前,各国政府及地方机构制定的技术法规、标准及合格评定程序对国际贸易的影响越来越广,所产生的障碍越来越大。据统计,有80%的贸易壁垒来自于技术法规、标准及相关的合格评定程序。许多国家藉此抬高国外产品进入本国市场的门槛。因此,在这一领域起协调和争端解决作用的WTO/TBT协定也显得愈来愈重要。 WTO/TBT协议的基本原则,大致可归纳如下: 一是无论技术法规、标准,还是合格评定程序的制定,都应以国际标准化机构制定的相应国际标准、导则或建议为基础;它们的制定、采纳和实施均不应给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二是在涉及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保护环境等情况下,允许各成员方实施与上述国际标准、导则或建议不尽一致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但必须提前一个适当的时期,按一般情况及紧急情况下的两种通报程序,予以事先通报;应允许其他成员方对此提出书面意见,并考虑这些书面意见。 三是实现各国认证制度相互认可的前提,应以国际标准化机构颁布的有关导则或建议作为其制定合格评定程序的基础。此外还应就确认各出口成员方有关合格评定机构是否具有充分持久的技术管辖权,以便确信其合格评定结构是否持续可靠,以及接纳出口成员方指定机构所作合格评定结果的限度进行事先磋商。 四是在市场准入方面,TBT协定要求实施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 五是就贸易争端进行磋商和仲裁方面,TBT协定要求遵照执行此次乌拉圭回合达成的统一规则和程序——“关于争端处理规则和程序的谅解协议”。 六是为了回答其他成员方的合理询问和提供有关文件资料,TBT协定要求每一成员方确保设立一个查询处。 WTO/TBT协议全文覆盖六大部分、十五个条款、三个附件和八个术语。突出论述了实现技术协调的两项基本措施:采用国际标准或实施通报制度。此外,在执行WTO原则、特别条款、成员间技术援助、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和争端解决等方面都作了详细规定。 WTO/TBT协议体现了大家必须共同遵循的国际贸易准则,体现了WTO各成员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其中六大部分可以概括为: 1.总则:主要说明讨论贸易技术壁垒问题时,应使用本文件规定的术语。本协定覆盖所有的工业产品和农业产品(政府采购和动植物检疫除外)。 2.技术法规与标准:主要规范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非政府机构在制定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方面须采用国际标准作为基础,否则必须在文件的草案阶段进行通报。 3.符合技术规范与标准:主要论述中央政府,地方政府,非政府机构和国际及区域性组织在合格评定方面须采用通用的国际规范,尽可能承认其他国家的认证结果,并要求各国积极参与国际和区域的合格评定活动。 4.信息与援助:主要论述通报咨询机构的建立和承担的法律责任,WTO要求每个国家都设立国家级WTO/TBT咨询点,在成员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制定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草案阶段,代表政府履行向WTO秘书处进行通报的义务。WTO有责任对来自其他成员的有关请求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有关请求给予援助。对WTO/TBT协定的某些条款,经TBT委员会批准,发展中国家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享受暂时不执行该条款的权利。 5. 机构、磋商与争端解决:主要论述WTO/TBT委员会的建立和运作。TBT委员会由每个国家派一位政府代表组成,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审查各成员执行协定的情况。争端解决机制是WTO非常有效的解决各成员之间贸易纠纷的措施。 6. 最后条款:要求每个成员在加入WTO时便通知WTO/TBT委员会,对保证执行本协定各条款作出承诺,并说明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没有WTO/TBT其他成员的同意,任何成员不得对本协定的条款提出保留意见。 此外,WTO/TBT协议的三个附件中,附件1规定了本协定中所使用的名词术语及定义;附件2规定了解决争端的技术专家组;附件3规定了制定、批准和实施标准的良好行为规范。技术法规与标准 WTO/TBT协议对“标准”、“技术法规”等概念的内涵进行了明确的界定:技术法规的定义是:规定产品特性或与其有关的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适用的管理规定并强制执行的文件;当它们用于产品工艺进程或生产方法时,技术法规也可包括仅仅涉及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 标准则是指由公认的机构核准,供共同和反复使用的非强制性实施的文件,它为产品或有关的工艺过程的生产方法提供准则、指南或特性。当它们用于某种产品、工艺过程或生产方法时,标准也可以包括或仅仅涉及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 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区别在于自愿性和强制性,两者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因此在明确了技术法规和标准不同的内涵基础上,协议针对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制订、采用和实施分别拟定了相应的条款。这种区分的主要目的在于进一步减轻技术法规对国际贸易的阻碍。 相比标准,技术法规的强制性法律约束力更有可能给国际贸易带来极大的阻碍。因此,WTO/TBT协议在对技术法规的制订,采纳和实施的有关规定上力求体现这3个方面: 1. 严格限制使用范围,目标仅限于国家安全需要,防止欺诈行为,保证人类健康,保护动物或植物的生命健康,或保护环境的范围,除此之外,不应包括更为苛刻的要求。 2. 提倡采用贸易限制程度较低的方式来处理相关事项(TBT协议第2条(3)),如果导致采用有关技术法规的情况或目标已不存在,或者如果情况或目标发生变化后,能采用更少的贸易限制的方式时,则这些技术法规应予取消。 3. 统一性原则。(TBT协议第2条(4)):在需要制订技术法规,同时国际有关的国际标准已经存在或即将完成时,各成员方应使用这些国际标准或其有关部份,来作为制定其技术法规的基础,除非由于诸如基本气候或地理因素或基本技术问题对实现其合理的目标来说,这些国际标准或有关部份显得无效或不适当。 对于标准的制订、采用和实施,协议要求应由成员方保证其中央政府标准化机构接受并遵守“关于标准的制订、采用和实施的良好行为规范(附件3)、标准的制定、通过和执行的原则也必须满足合理性、统一性,其中包括按产品的性能要求来阐述标准的要求以不给国际贸易带来阻碍。在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关系上,协议指出,在需要制订技术法规并且有关的国际标准已经存在或制订工作即将完成时,各成员应使用这些国际标准或有关部份,作为制订技术法规的基础。为尽可能统一技术法规,在相应的国际化机构就各成员已采用或准备采用的技术法规所涉及的产品制订国际标准时,各成员方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充分参与。合格评定程序 合格评定程序是指任何用于直接或间接确定满足技术法规或标准有关要求的程序,合格评定程序尤其包括抽样程序、测试和检验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核准以及它们的组合。它是协议首次引入的新概念,目的在于积极推动各成员认证制度的相互认可。 事实上,某些国家为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就在合格评定程序上大做文章,比如收取高昂费用、制订繁琐程序。协议中有关合格评定程序的规定全面地涉及了合格评定程序的条件、次序、处理时间、资料要求、费用收取、变更通知、相互统一等方面,为了相互承认由各自合格评定程序所确定的结果,协议规定必须通过事先磋商明确出口成员方的有关合格评定机构是否具有充分持久的技术管辖权。各成员方无论是制订、采纳和实施合格评定程序,还是确认合格评定机构是否具有充分持久的技术管辖权,都应以国际标准化机构颁布的有关指南或建议为基础,如果已有国际合格评定程序或区域合格评定程序,成员方应与之一致。 合格评定程序的内容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对产品的安全、功能特性等进行的实验室检测程序,即产品认证;二是由国家认可机构对企业或他组织机构内部质量管理或环境管理等进行的认可程序,即所谓体系认证。 产品认证分为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两种。安全认证也称为强制性产品认证,它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财产安全、国家安全以及环境保护等产品建立的一种强制性认证制度,如美国的UL认证、德国的GS认证、日本的SG认证,以及我国的3C认证等等。 合格认证也称为自愿性认证。企业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利益,自愿向有关认证机构申请产品合格认证,取得其认证证书或使用相应的认证标志,以证明其产品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对产品进行合格认证有利于扩大产品销售和取信于消费者。 体系认证是指管理体系认证。所谓管理体系,就是企业或组织内部建立某种方针和目标并实现这些目标的体系。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依据的是技术标准,而体系认证所依据的则是管理标准。目前国际上比较通行的管理体系标准主要有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ISO 14000环境管理体系、OHSAS 1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以及汽车行业的美国QS 9000质量管理体系和德国VDA6.1质量体系等等。 体系认证虽然属于自愿性的,但有的国家对一些招标工程或投放市场的产品要求完成相应的体系认证——如欧盟的医疗器械指令及电梯指令等,都规定制造商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满足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我国的一些工程项目招标也要求竞标企业获得有关的体系认证证书。因此,体系认证的作用在国际市场上也显得愈来愈重要。通报、评议与咨询 通报咨询制度是WTO多边贸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透明度原则和可预见性原则的具体体现。WTO的各项协定、协议中共规定了126种不同形式的通报。它要求各成员向WTO总部通报本国制定的法律法规、贸易和技术政策,包括其变更状况,并成立相应的咨询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答疑和协调,使其他成员能及时了解情况,并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 WTO/TBT协定所执行的通报咨询制度,其范围主要是关于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方面的内容,它要求成员对各自正在制定的、与国际标准或准则有重大差异且可能对国际贸易产生重大影响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标签标志制度等进行通报。上述文件必须在其制定的早期阶段即草案阶段,将有关信息通报给WTO秘书处,再由秘书处分发给各成员进行评议,以求得国际协调。 根据TBT委员会决议,上述文件必须在起草的早期阶段按照TBT规定的格式通报给WTO秘书处,由其登记后,再以WTO/TBT文件的形式转发各成员。允许有利害关系的成员在规定时间内,就文件的有关内容向起草方的WTO/TBT咨询点提出自己的意见。起草方必须对所提意见给予答复。如果其他成员有要求,起草方还应提供文件草案的全文。 但是,并非正在制定的所有技术文件都必须向WTO通报,按照TBT协定的规定,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必须通报:(1)没有现行国际标准或国际准则,只能制定本国的技术文件;(2)有现行国际标准或国际准则,但由于地理位置或气候因素而不适用,因此制定的技术文件与国际标准或国际准则不符;(3)所制定的技术文件将会严重影响其他成员的贸易。 具体地说,WTO/TBT协定要求通报的文件种类包括:中央政府制定的技术法规草案;地方政府制定的技术法规草案;标准制定的计划项目及每个项目所处的制定阶段;中央政府制定的合格评定程序草案;地方政府制定的合格评定程序草案;标签标志制度草案;与其他成员签署的TBT框架下双边和多边合作协议。WTO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将每隔三年对本协定进行一次审议,讨论本协定的运用和实施情况并提出调整本协定项下权利和义务的建议。 公布、通报和咨询是WTO/TBT协议透明度原则下的三大支柱。为了认真履行世界贸易组织(WTO)有关透明度的义务,确保中国在TBT领域内的法规、标准及合格评定程序的制定和实施透明化,我国设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WTO/TBT国家通报咨询中心,设在国家质检总局国际检验检疫标准与法规研究中心,负责解答WTO各成员提出的有关中国TBT方面的问题,并应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代表中国政府机构、行业协会、企业和个人向其他WTO成员进行咨询;同时,进行检验检疫标准和技术法规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WTO/TBT国家通报咨询中心工作程序主要步骤如下: 1.签收。当接到其他WTO成员咨询我国的有关TBT问题;或接到国内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个人提出的向其他WTO成员咨询的TBT技术法规和标准,按照要求填写TBT咨询表(TBT咨询表包括咨询者信息、接到咨询时间、签收等内容),并签收。 2.通知咨询者。接到国外或国内咨询者的咨询后,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咨询者已收到咨询。 3.咨询答复。对于其他WTO成员咨询的问题,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如不能及时答复咨询者,将告知原因。对于涉及几个部门的咨询问题,由各有关部门提供答复内容,经通报咨询中心汇总后答复。对于专业性极强的咨询问题,由中国TBT咨询专家组协助回答。对于内容比较重大的咨询问题,答复内容在外经贸部和国家局备案。对于国内咨询者咨询的问题,在2个工作日内将问题翻译成英文,寄往有关WTO成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WTO/TBT国家通报咨询中心进行咨询。 4.发送和接收。对于其他WTO成员咨询的答复将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或邮寄送达咨询者,并按要求邮寄有关TBT技术法规和标准的文本或草案。对于国内咨询其他WTO成员的TBT有关问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WTO/TBT国家通报咨询中心负责接收答复,并将其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或邮寄送达国内咨询者。5.备案。将咨询问题及其答复整理后归档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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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de简    称TBT协议释    义世界贸易组织的一项多边贸易协议组    成3个附件目录1协议简介2协议规定3法规标准4技术法规5评定程序6体系7相关简介8技术援助9差别待遇10委员会11磋商和争端12最后条款▪保留▪审议13附件114附件215附件3协议简介播报编辑协议对成员中央政府机构、地方政府机构、非政府机构在制定、采用和实施技术法规、标准或合格评定程序分别作出了规定和不同的要求。协议的宗旨是,规范各成员实施技术性贸易法规与措施的行为,指导成员制定、采用和实施合理的技术性贸易措施,鼓励采用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保证包括包装、标记和标签在内的各项技术法规、标准和是否符合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评定程序不会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减少和消除贸易中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合法目标主要包括维护国家基本安全,保护人类生命、健康或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保证出口产品质量,防止欺诈行为等。技术性措施是指为实现合法目标而采取的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等。《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附件1为《本协议下的术语及其定义》,对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国际机构或体系、区域机构或体系、中央政府机构、地方政府机构、非政府机构等8个术语作了定义。附件2是《技术专家小组》。附件3是《关于制定、采用和实施标准的良好行为规范》,要求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非政府机构的标准化机构以及区域性标准化机构接受该《规范》,并且使其行为符合该规范。协议规定设立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负责管理、监督、审议协议的执行。各成员:注意到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期望促进GATT1994目标的实现:认识到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体系可以通过提高生产效率和便利国际贸易的进行而在这方面作出重要贡献:因此期望鼓励制定此类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体系;但是期望保证技术法规和标准,包括对包装、标志和标签的要求,以及对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合格评定程序不给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认识到不应阻止任何国家在其认为适当的程度内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其出口产品的质量,或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及保护环境,或防止欺诈行为,但是这些措施的实施方式不得构成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进行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并应在其他方面与本协定的规定相一致;认识到不应阻止任何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其基本安全利益;认识到国际标准化在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方面可以作出的贡献;认识到发展中国家在制定和实施技术法规、标准及对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合格评定程序方面可能遇到特殊困难,并期望对它们在这方面所作的努力给予协助;协议规定播报编辑特此协议如下:第1条 总则1.1 标准化和合格评定程序通用术语的含义通常应根据联合国系统和国际标准化机构所采用的定义,同时考虑其上下文并按照本协定的目的和宗旨确定。1.2 但就本协定而言,应适用附件1中所列术语的含义。1.3所有产品,包括工业品和农产品,均应遵守本协定的规定。1.4 政府机构为其生产或消费要求所制定的采购规格不受本协定规定的约束,而应根据《政府采购协定》的范围由该协定处理。1.5本协定的规定不适用于《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附件A定义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1.6本协定中所指的所有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应理解为包括对其规则的任何修正或产品范围的任何补充,但无实质意义的修正和补充除外。法规标准播报编辑第2条中央政府机构制定、采用和实施的技术法规对于各自的中央政府机构:2.1各成员应保证在技术法规方面,给予源自任何成员领土进口的产品不低于其给予本国同类产品或来自任何其他国家同类产品的待遇。2.2 各成员应保证技术法规的制定、采用或实施在目的或效果上均不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为此目的,技术法规对贸易的限制不得超过为实现合法目标所必需的限度,同时考虑合法目标未能实现可能造成的风险。此类合法目标特别包括:国家安全要求;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保护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及保护环境。在评估此类风险时,应考虑的相关因素特别包括:可获得的科学和技术信息、有关的加工技术或产品的预期最终用途。2.3 如与技术法规采用有关的情况或目标已不复存在,或改变的情况或目标可采用对贸易限制较少的方式加以处理,则不得维持此类技术法规。2.4 如需制定技术法规,而有关国际标准已经存在或即将拟就,则各成员应使用这些国际标准或其中的相关部分作为其技术法规的基础,除非这些国际标准或其中的相关部分对达到其追求的合法目标无效或不适当,例如由于基本气候因素或地理因素或基本技术问题。2.5 应另一成员请求,一成员在制定、采用或实施可能对其他成员的贸易有重大影响的技术法规时应按照第2款到第4款的规定对其技术法规的合理性进行说明。只要出于第2款明确提及的合法目标之一并依照有关国际标准制定、采用和实施的技术法规,即均应予以作出未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障碍的可予驳回的推定。2.6 为在尽可能广泛的基础上协调技术法规,各成员应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充分参与有关国际标准化机构就各自己采用或准备采用的技术法规所涵盖的产品制定国际标准的工作。2.7 各成员应积极考虑将其他成员的技术法规作为等效法规加以接受,即使这些法规不同于自己的法规,只要它们确信这些法规足以实现与自己的法规相同的目标。2.8 只要适当,各成员即应按照产品的性能而不是按照其设计或描述特征来制定技术法规。2.9 只要不存在有关国际标准或拟议的技术法规中的技术内容与有关国际标准中的技术内容不一致,且如果该技术法规可能对其他成员的贸易有重大影响,则各成员即应:2.9.1在早期适当阶段,以能够使其他成员中的利害关系方知晓的方式,在出版物上发布有关提议采用某一特定技术法规的通知;2.9.2通过秘书处通知其他成员拟议的法规所涵盖的产品,并对拟议的法规的目的和理由作出简要说明。此类通知应在早期适当阶段作出,以便进行修正和考虑提出的意见;2.9.3应请求,向其他成员提供拟议的技术法规的细节或副本,只要可能,即应确认与有关国际标准有实质性偏离的部分:2.9.4无歧视地给予其他成员合理的时间以提出书面意见,应请求讨论这些意见,并对这些书面意见和讨论的结果予以考虑。2.10 在遵守第9款引言部分规定的前提下,如一成员面临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或国家安全等紧急问题或面临发生此类问题的威胁,则该成员可省略第9款所列步骤中其认为有必要省略的步骤,但是该成员在采用技术法规时应:2.10.1立即通过秘书处将特定技术法规及其涵盖的产品通知其他成员,并对该技术法规的目的和理由作出简要说明,包括紧急问题的性质:2.10.2应请求,向其他成员提供该技术法规的副本:2.10.3无歧视地给予其他成员合理的时间以提出书面意见,应请求讨论这些意见,并对这些书面意见和讨论的结果予以考虑。2.11 各成员应保证迅速公布已采用的所有技术法规,或以可使其他成员中的利害关系方知晓的其他方式提供。2.12 除第10款所指的紧急情况外,各成员应在技术法规的公布牙口生效之间留出合理时间间隔,使出口成员,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生产者有时间使其产品和生产方法适应进口成员的要求技术法规播报编辑地方政府和非政府机构的技术法规第3条地方政府机构和非政府机构制定、采用和实施的技术法规对于各自领土内的地方政府和非政府机构:3.1 各成员应采取其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保证此类机构遵守第2条的规定,但第2条第9.2款和第10.1款所指的通知义务除外。3.2 各成员应保证依照第2条第9.2款和第10.1款的规定对直属中央政府的地方政府的技术法规作出通知,同时注意到内容与有关成员中央政府以往通知的技术法规的技术内容实质相同的地方技术法规不需作出通知。3.3 各成员可要求与其他成员的联系通过中央政府进行,包括第2条第9款和第10款所指的通知、提供信息、提出意见和进行讨论。3.4 各成员不得采取要求或鼓励其领土内的地方政府机构或非政府机构以与第2条规定不一致的方式行事的措施。3.5 在本协定项下,各成员对遵守第2条的所有规定负有全责。各成员应制定和实施积极的措施和机制,以支持中央政府机构以外的机构遵守第2条的规定。标准的制定、采用和实施第4条标准的制定、采用和实施4.1 各成员应保证其中央政府标准化机构接受并遵守本协定附件3中的《关于制定、采用和实施标准的良好行为规范》(本协定中称“《良好行为规范》”)。它们应采取其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保证其领土内的地方政府和非政府标准化机构,以及它们参加的或其领土内一个或多个机构参加的区域标准化组织接受并遵守该《良好行为规范》。此外,成员不得采取直接或间接要求或鼓励此类标准化机构以与《良好行为规范》不一致的方式行事的措施。各成员关于标准化机构遵守《良好行为规范》规定的义务应予履行,无论一标准化组织是否已接受《良好行为规范》。4.2 对于已接受并遵守《良好行为规范》的标准化机构,各成员应承认其遵守本协定的原则。符合技术法规和标准评定程序播报编辑中央政府机构的合格评定程序第5条中央政府机构的合格评定程序5.1 各成员应保证,在需要切实保证符合技术法规或标准时,其中央政府机构对源自其他成员领土内的产品适用下列规定:5.1.1.合格评定程序的制定、采用和实施,应在可比的情况下以不低于给予本国同类产品的供应商或源自任何其他国家同类产品的供应商的条件,使源自其他成员领土内产品的供应商获得准入;此准入使产品供应商有权根据该程序的规则获得合格评定,包括在该程序可预见时,在设备现场进行合格评定并能得到该合格评定体系的标志;5.1.2.合格评定程序的制定、采用或实施在目的和效果上不应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此点特别意味着:合格评定程序或其实施方式不得比给予进口成员对产品符合适用的技术法规或标准所必需的足够信任更为严格,同时考虑不符合技术法规或标准可能造成的风险。5.2 在实施第1款的规定时,各成员应保证:5.2.1合格评定程序尽可能迅速的进行和完成,并在顺序上给予源自其他成员领土内的产品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的待遇:5.2.2公布每一合格评定程序的标准处理时限,或应请求,告知申请人预期的处理时限;主管机构在收到申请后迅速审查文件是否齐全,并以准确和完整的方式通知申请人所有不足之处;主管机构尽快以准确和完整的方式向申请人传达评定结果,以便申请人在必要时采取纠正措施:即使在申请存在不足之处时,如申请人提出请求,主管机构也应尽可能继续进行合格评定:以及应请求,通知申请人程序进行的阶段,并对任何迟延进行说明:5.2.3对信息的要求仅限于合格评定和确定费用所必需的限度:5.2.4由此类合格评定程序产生或提供的与其有关的源自其他成员领土内产品的信息,其机密性受到与本国产品同样的遵守,其合法商业利益得到与本国产品相同的保护5.2.5对源自其他成员领土内的产品进行合格评定所征收的任何费用与对本国或源自任何其他国家的同类产品所征收的费用相比是公平的,同时考虑因申请人与评定机构所在地不同而产生的通讯、运输及其他费用;5.2.6合格评定程序所用设备的设置地点及样品的提取不致给申请人或其代理人造成不必要的不便;5.2.7只要在对一产品是否符合适用的技术法规或标准作出确定后改变其规格,则对改变规格产品的合格评定程序即仅限于为确定对该产品仍符合有关技术法规或标准是否有足够的信任所必需的限度;5.2.8建立一程序,以审查有关实施合格评定程序的投诉,且当一投诉被证明属合理时采取纠正措施。5.3 第1款和第2款的任何规定均不得阻止各成员在其领土内进行合理的现场检查。5.4 如需切实保证产品符合技术法规或标准、且国际标准化机构发布的相关指南或建议已经存在或即将拟就,则各成员应保证中央政府机构使用这些指南或建议或其中的相关部分,作为其合格评定程序的基础,除非应请求作出适当说明,指出此类指南、建议或其中的相关部分特别由于如下原因而不适合于有关成员:国家安全要求;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保护动物或植物生命或健康及保护环境;基本气候因素或其他地理因素;基本技术问题或基础设施问题。5.5 为在尽可能广泛的基础上协调合格评定程序,各成员应在力所能的范围内充分参与有关国际标准化机构制定合格评定程序指南和建议的工作。5.6 只要不存在国际标准化机构发布的相关指南或建议,或拟议的合格评定程序的技术内容与国际标准化机构发布的相关指南或建议不一致,并且此合格评定程序可能对其他成员的贸易产生重大影响,则各成员即应:5.6.1 在早期适当阶段,以能够使其他成员中的利害关系方知晓的方式,在出版物上发布有关提议采用的特定合格评定程序的通知:5.6.2 通过秘书处通知其他成员拟议的合格评定程序所涵盖的产品,并对该程序的目的和理由作出简要说明。此类通知应在早期适当阶段作出,以便仍可进行修正和考虑提出的意见;5.6.3 应请求,向其他成员提供拟议的程序的细节或副本,只要可能,即应确认与有关国际标准化机构发布的指南或建议有实质性偏离的部分:5.6.4 无歧视地给予其他成员合理的时间以提出书面意见,应请求讨论这些意见,并对这些书面意见和讨论的结果予以考虑。5.7 在遵守第6款引言部分规定的前提下,如一成员面临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或国家安全等紧急问题或面临发生此类问题的威胁,则该成员可省略第6款所列步骤中其认为有必要省略的步骤,但该成员在采用该程序时应:5.7.1.立即通过秘书处将特定程序及其涵盖的产品通知其他成员,并对该程序的目的和理由作出简要说明,包括紧急问题的性质;5.7.2.应请求,向其他成员提供该程序规则的副本:5.7.3.无歧视地给予其他成员合理的时间以提出书面意见,应请求讨论这些意见,并对这些书面意见和讨论的结果予以考虑。5.8 各成员应保证迅速公布已采用的所有合格评定程序,或以可使其他成员中的利害关系方知晓的其他方式提供。5.9 除第7款提及的紧急情况外,各成员应在有关合格评定程序要求的公布和生效之间留出合理时间间隔,使出口成员、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生产者有时间使其产品和生产方法适应进口成员的要求。中央政府机构对合格评定的承认第6条中央政府机构对合格评定的承认对于各自的中央政府机构:6.1 在不损害第3款和第4款规定的情况下,各成员应保证,只要可能,即接受其他成员合格评定程序的结果,即使这些程序不同于它们自己的程序,只要它们确信这些程序与其自己的程序相比同样可以保证产品符合有关技术法规或标准。各方认识到可能需要进行事先磋商,以便就有关事项达成相互满意的谅解,特别是关于:6.1.1出口成员的有关合格评定机构的适当和持久的技术资格,以保证其合格评定结果的持续可靠性得到信任:在这方面,应考虑通过认可等方法核实其遵守国际标准化机构发布的相关指南或建议,作为拥有适当技术资格的一种表示;6.1.2关于接受该出口成员指定机构出具的合格评定结果的限制。6.2 各成员应保证其合格评定程序尽可能允许第1款的规定得到实施。6.3 鼓励各成员应其他成员请求,就达成相互承认合格评定程序结果的协议进行谈判。成员可要求此类协议满足第1款的标准,并在便利有关产品贸易的可能性方面使双方满意。6.4 鼓励各成员以不低于给予自己领土内或任何其他国家领土内合格评定机构的条件,允许其他成员领土内的合格评定机构参加其合格评定程序。地方政府机构的合格评定程序第7条地方政府机构的合格评定程序对于各自领土内的地方政府机构:7.1 各成员应采取其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保证此类机构符合第5条和第6条的规定,但第5条第6.2款和第7,1款所指的通知义务除外。7.2 各成员应保证依照第5条第6.2款和第7.1款的规定对直属中央政府的地方政府的合格评定程序作出通知,同时注意到内容与有关成员中央政府以往通知的合格评定程序的技术内容实质相同的合格评定程序不需作出通知。7.3 各成员可要求与其他成员联系通过中央政府进行,包括第5条第6款和第7款所指的通知、提供信息、提出意见和进行讨论。7.4 各成员不得采取要求或鼓励其领土内的地方政府机构以与第5条和第6条规定不一致的方式行事的措施。7.5 在本协定项下,各成员对遵守第5条和第6条的所有规定负有全责。各成员应制定和实施积极的措施和机制,以支持中央政府机构以外的机构遵守第5条和第6条的规定。非政府机构的合格评定程序第8条非政府机构的合格评定程序8.1 各成员应采取其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保证其领土内实施合格评定程序的非政府机构遵守第5条和第6条的规定,但关于通知拟议的合格评定程序的义务除外。此外,各成员不得采取具有直接或间接要求或鼓励此机构以与第5条和第6条规定不一致的方式行事的效果的措施。8.2 各成员应保证只有在非政府机构遵守第5条和第6条规定的情况下,其中央政府机构方可依靠这些机构实施的合格评定程序,但关于通知拟议的合格评定程序的义务除外。体系播报编辑第9条国际和区域体系9.1 如需要切实保证符合技术法规或标准,只要可行,各成员即应制定和采用国际合格评定体系并作为该体系成员或参与该体系。9.2 各成员应采取其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保证其领土内的相关机构加入或参与的国际和区域合格评定体系遵守第5条和第6条的规定。此外,各成员不得采取任何具有直接或间接要求或鼓励此类体系以与第5条和第6条规定不一致的方式行事的效果的措施。9.3 各成员应保证只有在国际或区域合格评定体系遵守适用的第5条和第6条规定的情况下,其中央政府机构方可依靠这些体系。信息和援助相关简介播报编辑第10条关于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信息  10.1 每一成员应保证设立咨询点,能够回答其他成员和其他成员中的利害关系方提出的所有合理询问,并提供有关下列内容的文件:10.1.1中央或地方政府机构、有执行技术法规法定权力的非政府机构、或此类机构加入或参与的区域标准化机构在其领土内采用或拟议的任何技术法规;10.1.2中央或地方政府机构、此类机构加入或参与的区域标准化机构在其领土内采用或拟议的任何标准:10.1.3中央或地方政府机构、或有执行技术法规法定权力的非政府机构,或此类机构加入或参与的区域机构在其领土内实施的任何或拟议的合格评定程序;10.1.4成员或其领土内中央或地方政府机构加入或参与国际和区域标准化机构和合格评定体系的情况,及参加本协定范围内的双边和多边安排的情况;并应能提供关于此类体系和安排的规定的合理信息;10.1.5按照本协定发布通知的地点,或提供关于何处可获得此类信息的信息;以及10.1.6第3款所述咨询点的地点。10.2 但是如一成员因法律或行政原因设立一个以上的咨询点,则该成员应向其他成员提供关于每一咨询点职责范围的完整和明确的信息。此外,该成员应保证送错咨询点的任何询问应迅速转交正确的咨询点。10.3每一成员均应采取其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保证设立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咨询点,能够回答其他成员和其他成员中的利害关系方提出的所有合理询问,并提供有关下列内容的文件或关于从何处获得这些文件的信息:10.3.1非政府标准化机构或此类机构加入或参与的区域标准化机构在其领土内采取或拟议的任何标准;及10.3.2非政府机构或此类机构加入或参与的区域机构在其领土内实施的任何合格评定程序或拟议的合格评定程序;10.3.3其领土内非政府机构加入或参与国际和区域标准化机构和合格评定体系的情况,以及参加在本协定范围内的双边和多边安排的情况;并应能提供关于此类体系和安排的规定的合理信息。10.4 各成员应采取其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保证如其他成员或其他成员中的利害关系方依本协定的规定索取文件副本,除递送费用外,应按向有关成员本国或任何其他成员国民‘提供的相同价格(如有定价)提供。10.5如其他成员请求,发达国家成员应以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提供特定通知所涵盖的文件,如文件篇幅较长,则应提供此类文件的摘要。10.6 秘书处在依照本协定的规定收到通知后,应迅速向所有成员和有利害关系的国际标准化和合格评定机构散发通知的副本,并提请发展中国家成员注意任何有关其特殊利益产品的通知。10.7 只要一成员与一个或多个任何其他国家就与技术法规、标准或合格评定程序有关的问题达成可能对贸易有重大影响的协议,则至少一名属该协议参加方的成员即应通过秘书处通知其他成员该协议所涵盖的产品,包括对该协议的简要说明。鼓励有关成员应请求与其他成员进行磋商,以达成类似的协议或为参加此类协议作出安排。10.8本协定的任何内容不得解释为要求:10.8.1使用成员语文以外的语文出版文本:10.8.2使用成员语文以外的语文提供草案细节或草案的副本,但第5款规定的除外;或10.8.3各成员提供它们认为披露后会违背其基本安全利益的任何信息。10.9提交秘书处的通知应使用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10.10各成员应指定一中央政府机构,负责在国家一级实施本协定关于通知程序的规定,但附件3中的规定除外。10.11但是如由于法律或行政原因,通知程序由中央政府的两个或两个以上主管机关共同负责,则有关成员应向其他成员提供关于每一机关职责范围的完整和明确的信息。技术援助播报编辑对其他成员的技术援助第11条对其他成员的技术援助11.1 如收到请求,各成员应就技术法规的制定向其他成员、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成员提供建议。11.2 如收到请求,各成员应就建立国家标准化机构和参加国际标准化机构的问题向其他成员、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成员提供建议,并按双方同意的条款和条件给予它们技术援助,还应鼓励本国标准化机构采取同样的做法。11.3 如收到请求,各成员应采取其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安排其领土内的管理机构向其他成员、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成员提供建议,并按双方同意的条款和条件就下列内容给予它们技术援助:11.3.1建立管理机构或技术法规的合格评定机构;及11.3.2能够最好地满足其技术法规的方法。11.4 如收到请求,各成员应采取其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安排向其他成员、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成员提供建议,并就在提出请求的成员领土内建立已采用标准的合格评定机构的问题,按双方同意的条款和条件给予它们技术援助。11.5 如收到请求,各成员应向其他成员、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成员提供建议,并就这些成员的生产者如希望利用收到请求的成员领土内的政府机构或非政府机构实施的合格评定体系所应采取步骤的问题,按双方同意的条款和条件给予它们技术援助。11.6 如收到请求,加入或参与国际或区域合格评定体系的成员应向其他成员、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成员提供建议,并就建立机构和法律体制以便能够履行因加入或参与此类体系而承担义务的问题,按双方同意的条款和条件给予它们技术援助。11.7 如收到请求,各成员应鼓励其领土内加入或参与国际或区域合格评定体系的机构向其他成员、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成员提供建议,并就建立机构以使其领土内的有关机构能够履行因加入或参与而承担义务的问题,考虑它们提出的关于提供技术援助的请求。11.8 在根据第1款向其他成员提供建议和技术援助时,各成员应优先考虑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需要。差别待遇播报编辑第12条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12.1 各成员应通过下列规定和本协定其他条款的相关规定,对参加本协定的发展中国家成员提供差别和更优惠待遇。12.2 各成员应特别注意本协定有关发展中国家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并应在执行本协定时,包括在国内和在运用本协定的机构安排时,考虑发展中国家成员特殊的发展、财政和贸易需要。12.3 各成员在制定和实施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时,应考虑各发展中国家成员特殊的发展、财政和贸易需要,以保证此类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不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出口造成不必要的障碍。12.4 各成员认识到,虽然可能存在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但是在其特殊的技术和社会经济条件下,发展中国家成员可采用某些技术法规、标准或合格评定程序,旨在保护与其发展需要相适应的本国技术、生产方法和工艺。因此,各成员认识到不应期望发展中国家成员使用不适合其发展、财政和贸易需要的国际标准作为其技术法规或标准、包括试验方法的依据。12.5 各成员应采取其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以保证国际标准化机构和国际合格评定体系的组织和运作方式便利所有成员的有关机构积极和有代表性地参与,同时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问题。12.6 各成员应采取其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以保证国际标准化机构应发展中国家成员的请求,审查对发展中国家成员有特殊利益产品制定国际标准的可能性,并在可行时制定这些标准。12.7各成员应依照第11条的规定,向发展中国家成员提供技术援助,以保证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制定和实施不对发展中国家成员出口的扩大和多样化造成不必要的障碍。在确定技术援助的条款和条件时,应考虑提出请求的成员、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成员所处的发展阶段。12.8各方认识到发展中国家成员在制定和实施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方面可能面临特殊问题,包括机构和基础设施问题。各方进一步认识到发展中国家成员特殊的发展和贸易需要以及它们所处的技术发展阶段可能会妨碍它们充分履行本协定项下义务的能力。因此,各成员应充分考虑此事实。为此,为保证发展中国家成员能够遵守本协定,授权根据本协定第13条设立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本协定中称“委员会”),应请求,就本协定项下全部或部分义务给予特定的、有时限的例外。在审议此类请求时,委员会应考虑发展中国家成员在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制定和实施方面的特殊问题、它们特殊的发展和贸易需要以及所处的技术发展阶段,这些均可妨碍它们充分履行本协定项下义务的能力。委员会应特别考虑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特殊问题。12.9 在磋商过程中,发达国家成员应记住发展中国家成员在制定和实施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过程中遇到的特殊困难,为帮助发展中国家成员在这方面的努力,发达国家成员应考虑前者特殊的财政、贸易和发展需要。12.10委员会应定期审议本协定制定的在国家和国际各级给予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机构、磋商和争端解决委员会播报编辑第13条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13.1 特此设立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由每一成员的代表组成。委员会应选举自己的主席,并应在必要时召开会议,但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为各成员提供机会,就与本协定的运用或促进其目的的实现有关的事项进行磋商,委员会应履行本协定或各成员所指定的职责。13.2 委员会设立工作组或其他适当机构,以履行委员会依照本协定相关规定指定的职责。13.3 各方理解,应避免本协定项下的工作与政府在其他技术机构中的工作造成不必要的重复。委员会应审查此问题,以期将此种重复减少到最低限度。磋商和争端播报编辑第14条磋商和争端解决14.1 就影响本协定运用的任何事项的磋商和争端解决应在争端解决机构的主持下进行,并应遵循由《争端解决谅解》详述和适用的GATT 994第22条和第23条的规定,但应在细节上作必要修改。14.2 专家组可自行或应一争端方请求,设立技术专家小组,就需要由专家详细研究的技术性问题提供协助。14.3 技术专家小组应按附件2的程序管理。14.4 如一成员认为另一成员未能根据第3条、第4条、第7条、第8条和第9条取得令人满意的结果,且其贸易利益受到严重影响,则可援引上述争端解决的规定。在这方面,此类结果应等同于如同在所涉机构为一成员时达成的结果。最后条款最后条款播报编辑第15条最后条款保留15.1 未经其他成员同意,不得对本协定的任何条款提出保留。审议15.2 每一成员应在《WTO协定》对其生效之日后,迅速通知委员会已有或已采取的保证本协定实施和管理的措施。此后,此类措施的任何变更也应通知委员会。15.3 委员会应每年对本协定实施和运用的情况进行审议,同时考虑本协定的目标。15.4 在不迟于《WTO协定》生效之日起的第3年年末及此后每3年期期末,委员会应审议本协定的运用和实施情况,包括与透明度有关的规定,以期在不损害第12条规定及为保证相互经济利益和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所必要的情况下,提出调整本协定项下权利和义务的建议。委员会应特别注意在实施本协定过程中所取得的经验,酌情向货物贸易理事会提出修正本协定文本的建议。附件15.5 本协定的附件构成本协定的组成部分。附件1播报编辑本协定中的术语及其定义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1SO/IEC)指南2第6版:1991年,《关于标准化及相关活动的一般术语及其定义》中列出的术语,如在本协定中使用,其含义应与上述指南中给出的定义相同,但应考虑服务业不属于本协定的范围。但是就本协定而言,应适用下列定义:1. 技术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产品特性或其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适用的管理规定在内的文件。该文件还可包括或专门关于适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解释性说明ISO/IEC指南2中的定义未采用完整定义方式,而是建立在所谓“板块”系统之上的。2. 标准经公认机构批准的、规定非强制执行的、供通用或重复使用的产品或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的规则、指南或特性的文件。该文件包括或专门关于适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解释性说明ISO/IEC指南2中定义的术语涵盖产品、工艺和服务。本协定只涉及与产品或工艺和生产方法有关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ISO/IEC指南2中定义的标准可以是强制性的,也可以是自愿的。就本协定而言,标准被定义为自愿的,技术法规被定义为强制性文件。国际标准化团体制定的标准是建立在协商一致基础之上的。本协定还涵盖不是建立在协商一致基础之上的文件。3. 合格评定程序任何直接或间接用以确定是否满足技术法规或标准中的相关要求的程序。解释性说明合格评定程序特别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4. 国际机构或体系成员资格至少对所有成员的有关机构开放的机构或体系。5. 域机构或体系成员资格仅对部分成员的有关机构开放的机构或体系。6. 中央政府机构中央政府、中央政府各部和各部门或所涉活动受中央政府控制的任何机构。解释性说明对于欧洲共同体,适用有关中央政府机构的规定。但是,欧洲共同棒内部可建立区域机构或合格评定体系,在此种情况下,应遵守本协定关于区域机构或合格评定体系的规定。7. 地方政府机构中央政府机构以外的政府机构(如州、省、地、郡、县、市等),其各部或各部门或所涉活动受此类政府控制的任何机构。8. 非政府机构中央政府机构和地方政府机构以外的机构,包括有执行技术法规的法定权力的非政府机构。附件2播报编辑技术专家小组下列程序适用于依照第14条的规定设立的技术专家小组1.技术专家小组受专家组的管辖。其职权范围和具体工作程序应由专家组决定,并应向专家组报告。2.参加技术专家小组的人员仅限于在所设领域具有专业名望和经验的个人。3.未经争端各方一致同意,争端各方的公民不得在技术专家小组中任职,除非在例外情况下专家组认为非其参加不能满足在特定科学知识方面的需要。争端各方的政府官员不得在技术专家小组中任职。技术专家小组成员应以个人身份任职,不得作为政府代表,也不得作为任何组织的代表。因此,政府或组织不得就技术专家小组处理的事项向其成员发出指示。4.技术专家小组可向其认为适当的任何来源进行咨询及寻求信息和技术建议。在技术专家小组向在一成员管辖范围内的来源寻求此类信息或建议之前,应通知该成员政府。任何成员应迅速和全面地答复技术专家小组提出的提供其认为必要和适当信息的任何请求。5.争端各方应可获得提供给技术专家小组的所有有关信息,除非信息属机密性质。对于向技术专家小组提供的机密信息,未经提供该信息的政府、组织或个人的正式授权不得发布。如要求从技术专家小组处获得此类信息,而技术专家小组未获准发布此类信息,则提供该信息的政府、组织或个人将提供该信息的非机密摘要。6.技术专家小组应向有关成员提供报告草案,以期征求它们的意见,并酌情在最终报告中考虑这些意见,最终报告在提交专家组时也应散发有关成员。附件3播报编辑关于制定、采用和实施标准的良好行为规范总则A.就本规范而言,应适用本协定附件1中的定义。B.本规范对下列机构开放供接受:WTO一成员领土内的任何标准化机构,无论是中央政府机构、地方政府机构,还是非政府机构;一个或多个成员为WTO成员的任何政府区域标准化机构:以及一个或多个成员位于WTO一成员领土内的任何非政府区域标准化机构(本规范中称“标准化机构”),C. 接受和退出本规范的标准化机构,应将该事实通知设在日内瓦的ISO/IEC信息中心。通知应包括有关机构的名称和地址及现在和预期的标准化活动的范围。通知可直接送交ISO/IEC信息中心,或酌情通过ISO/IEC的国家成员机构,或最好通过ISONET的相关国家成员或国际分支机构。实质性规定D.在标准方面,标准化机构给予源自WTO任何其他成员领土产品的待遇不得低于给予本国同类产品和源自任何其他国家同类产品的待遇。E.标准化机构应保证不制定、不采用或不实施在目的或效果上给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障碍的标准。F. 如国际标准已经存在或即将拟就,标准化机构应使用这些标准或其中的相关部分作为其制定标准的基础,除非此类国际标准或其中的相关部分无效或不适当,例如由于保护程度不足,或基本气候或地理因素或基本技术问题。G.为在尽可能广泛的基础上协调标准,标准化机构应以适当方式,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充分参与有关国际标准化机构就其已采用或预期采用标准的主题制定国际标准的工作。对于一成员领土内的标准化机构,只要可能,即应通过一代表团参与一特定国际标准化活动,该代表团代表已采用或预期采用主题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有关的标准的该成员领土内所有标准化机构。H. 一成员领土内的标准化机构应尽一切努力,避免与领土内其他标准化机构的工作或与有关国际或区域标准化机构的工作发生重复或重叠。它们还应尽一切努力就其制定的标准在国内形成协商一致。同样,区域标准化机构也应尽一切努力避免与有关国际标准化机构的工作发生重复或重叠;I.只要适当,标准化机构即应按产品的性能而不是设计或描述特征制定以产品要求为基础的标准。J.标准化机构应至少每6个月公布一次工作计划,包括其名称和地址、正在制定的标准及前一时期已采用的标准。标准的制定过程自作出制定标准的决定时起至标准被采用时止。应请求,应以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提供具体标准草案的标题。有关工作计划建立的通知应在国家或在区域(视情况而定)标准化活动出版物上予以公布。依照国际标准化组织信息网的任何规则,在工作计划中标明每一标准与主题相关的分类、标准制定过程已达到的阶段以及引以为据的国际标准。各标准化机构应至迟于公布其工作计划时,向设在日内瓦的ISO/IEC信息中心通知该工作计划的建立。通知应包括标准化机构的名称和地址、公布工作计划的出版物的名称和期号、工作计划适用的期限、出版物的价格(如有定价)以及获得出版物的方法和地点。通知可直接送交ISOSEC信息中心,或最好酌情通过国际标准化组织信息网的相关国家成员或国际分支机构。K. ISO/IEC的国家成员应尽一切努力成为ISONET的成员或指定另一机构成为其成员,并争取获得ISONET成员所能获得的最高级类型的成员资格。其他标准化机构应尽一切努力与ISONET成员建立联系。L. 在采用一标准前,标准化机构应给予至少60天的时间供WTO一成员领土内的利害关系方就标准草案提出意见。但在出现有关安全、健康或环境的紧急问题或出现此种威胁的情况下,上述期限可以缩短。标准化机构应不迟于征求意见期开始时,在J款提及的出版物上发布关于征求意见期的通知。该通知应尽可能说明标准草案是否偏离有关国际标准。M. 应WTO一成员领土内任何利害关系方请求,标准化机构应迅速提供或安排提供一份供征求意见的标准草案副本。除实际递送费用外,此项服务的收费对国内外各方应相同。N. 标准化机构在进一步制定标准时,应考虑在征求意见期内收到的意见。如收到请求,应尽可能迅速地对通过已接受本《良好行为规范》的标准化机构收到的意见予以答复。答复应包括对该标准偏离有关国际标准必要性的说明。O. 标准一经采用,即应迅速予以公布。P. 应WTO一成员领土内任何利害关系方请求,标准化机构应迅速提供或安排提供一份最近工作计划或其制定标准的副本。除实际递送费用外,此项服务的收费对国内外各方应相同。Q. 标准化机构对已接受本《良好行为规范》的标准化机构就本规范的实施提出的交涉,应给予积极考虑并提供充分的机会就此进行磋商。并应为解决任何投诉作出客观努力。新手上路成长任务编辑入门编辑规则本人编辑我有疑问内容质疑在线客服官方贴吧意见反馈投诉建议举报不良信息未通过词条申诉投诉侵权信息封禁查询与解封©2024 Baidu 使用百度前必读 | 百科协议 | 隐私政策 | 百度百科合作平台 | 京ICP证030173号 京公网安备1100000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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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贸易壁垒_百度百科

易壁垒_百度百科 网页新闻贴吧知道网盘图片视频地图文库资讯采购百科百度首页登录注册进入词条全站搜索帮助首页秒懂百科特色百科知识专题加入百科百科团队权威合作下载百科APP个人中心技术性贸易壁垒播报讨论上传视频非关税壁垒收藏查看我的收藏0有用+10“技术性贸易壁垒”又称“技术性贸易措施”或“技术壁垒”(技术性贸易壁垒与技术壁垒不同,技术壁垒仅仅是指科学技术上的关卡,而技术性贸易壁垒则包括了技术壁垒和以技术为名的贸易壁垒),是以国家或地区的技术法规、协议、标准和认证体系(合格评定程序)等形式出现,涉及的内容广泛,涵盖科学技术、卫生、检疫、安全、环保、产品质量和认证等诸多技术性指标体系,运用于国际贸易当中,呈现出灵活多变、名目繁多的规定。由于这类壁垒大量的以技术面目出现,因此常常会披上合法外衣,成为当前国际贸易中最为隐蔽、最难对付的非关税壁垒。中文名技术性贸易壁垒外文名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别    名技术性贸易措施说    明最为隐蔽、最难对付的非关税壁垒简    称TBT目录1简介2类别▪相关规定▪技术法规▪技术标准▪评定程序3兴起原因4主要措施5中国现状6发展特点7主要影响▪综述▪负面影响▪正面作用8辩证应对▪综述▪宏观角度▪微观角度简介播报编辑技术性贸易壁垒(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TBT)WTO关于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文件有两个,分别是“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协定)和“实施卫生与动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于1995年1月1日WTO正式成立起开始执行。技术性贸易壁垒是国际贸易中商品进出口国在实施贸易进口管制时通过颁布法律、法令、条例、规定,建立技术标准、认证制度、检验制度等方式,对外国进出口产品制定过分严格的技术标准,卫生检疫标准,商品包装和标签标准,从而提高进口产品的技术要求,增加进口难度,最终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的一种非关税壁垒措施。它是目前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人为设置贸易壁垒,推行贸易保护主义的最有效手段。涉及到贸易的各个领域和环节:农产品、食品、机电产品、纺织服装、信息产业、家电、化工医药,包括它们的初级产品、中间产品和制成品,涉及到加工、包装、运输和储存等环节。技术性贸易壁垒类别播报编辑相关规定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将技术性贸易壁垒分为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技术法规技术法规是规定强制执行的产品特性或其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可适用的管理规定在内的文件,如有关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技术标准技术标准是经公认机构批准的、规定非强制执行的、供通用或反复使用的产品或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的规则、指南或特性的文件。可见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性质不同,其关键区别是前者具强制性,而后者是非强制性的。评定程序合格评定程序是指按照国际标准化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ISO)的规定,依据技术规则和标准,对生产、产品、质量、安全、环境等环节以及对整个保障体系进行全面监督、审查和检验,合格后由国家或国外权威机构授予合格证书或合格标志,以证明某项产品或服务是符合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合格评定程序包括产品认证和体系认证两个方面:产品认证是指确认产品是否符合技术规定或标准的规定;体系认证是指确认生产或管理体系是否符合相应规定。当代最流行的国际体系认证有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TBT协定》附录I对“合格评定程序”的定义如下:合格评定程序:任何用以直接或间接确定是否满足技术法规或标准有关要求的程序。包括抽样、检测和检验程序;符合性的评价、验证和保证程序;注册、认可和批准程序以及它们的组合。兴起原因播报编辑随着经济全球化浪潮的兴起和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加上WTO规则的有关限制,国际贸易壁垒的种类和形式在不断地变化:关税税率越来越低,传统的非关税壁垒也在逐步减少,新型的更灵活、更隐蔽的贸易壁垒——技术性贸易壁垒却在不断发展、种类在不断增多。中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所以在国际贸易中,我们必须按照WTO规则和有关国际惯例行事。面对这些新的变化,我们应该如何应对,从而在世界贸易中保护中国的对外贸易利益和在更加开放的环境中促进中国经济及社会的健康发展呢?我想在提出应对的措施之前。有必要弄清楚作为国际贸易保护手段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愈演愈烈的深层原因:(一)、维护该国的利益是一切国际关系的根本目的。虽然为了推进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各国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承诺进一步降低关税和在保持现状下逐步消除各种非关税壁垒。但现在国际竞争日益激烈,各国为了维护该国的贸易利益,在逐步取消明显有违WTO精神的一些传统的非关税壁垒的同时又不断推出更为隐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而且名目繁多,要求越来越苛刻。在发达国家之间、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发展中国家之间都存在技术性贸易壁垒。只是由于在技术水平上,发展中国家远低于发达国家,所以技术性贸易壁垒对发展中国家影响更大。(二)、《WTO协定》中的许多例外条文和漏洞,也为技术性壁垒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如《贸易技术壁垒协议》中规定:“任何国家在其认为适当的范围内可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环境,只要这些措施不致认为在具有同等条件的国家之间造成任何不合理的歧视,或成为对国际贸易产生隐蔽限制的一种手段。”又如《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规定:“缔约方有权采纳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生命或健康的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而且只要缔约方确认其的措施有科学依据和保护水平是适当的就“可以实施或维持高于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的措施”。这意味着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建立具有很大的合法性。(三)、各国和国际性环保组织的地位在不断地提高,对政府决策的影响力越来越大。所以各国政府在实行有关政策时,不得不考虑他们的声音,在有关方面做出让步,增加贸易壁垒。由于地球环境在不断地恶化,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关注,自从上世纪七十年代以来,世界性的环保组织纷纷成立,比较有名的,如绿色和平组织、国际环境影视集团、世界自然基金会等。他们在许多国家都设有分机构,拥有众多的会员,进行广泛的环境保护宣传,并极力反对各国政府各种破坏环境的行为,强烈要求各国政府实施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和社会政策。欧盟就曾在环保组织的压力下,多次提高环保标准要求,以减少生产过程中对环境的污染及增加对人类健康和生命的保障。(四)、可持续发展观念的深入人心,为各国进行技术性贸易壁垒提供了理论支持。如前所述,世界环境问题已引起各国人民及政府的重视,可持续发展正深入民心。技术性贸易壁垒所以,各国为了在国际贸易中取得更加有利的地位,在逐步消除一些明显违反WTO精神的非关税壁垒的同时,祭起了可持续发展大旗,越来越多地转向了卫生检疫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等与人民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相关的非关税壁垒。由于这些措施在很大程度上符合广大民众的意愿(尤其在发达国家)。因此,各国实施起来是有恃无恐,而且标准越来越苛刻,种类越来越多。这是技术性贸易壁垒愈演愈烈的主要原因。主要措施播报编辑综观世界各国(主要是发达国家)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其限制产品进口方面的技术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严格繁杂的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技术性贸易壁垒利用技术标准作为贸易壁垒具有非对等性和隐蔽性。在国际贸易中,发达国家常常是国际标准的制定者。他们凭借着在世界贸易中的主导地位和技术优势,率先制定游戏规则,强制推行根据其技术水平定出的技术标准,使广大经济落后国家的出口厂商望尘莫及。而且这些技术标准、技术法规常常变化,有的地方政府还有自己的特殊规定,使发展中国家的厂商要么无从知晓、无所适从,要么为了迎合其标准付出较高的成本,削弱产品的竞争力。复杂的合格评定程序在贸易自由化渐成潮流的形势下,质量认证和合格评定对于出口竞争能力的提高和进口市场的保护作用愈益突出。目前,世界上广泛采用的质量认定标准是ISO9000系列标准。此外,美、日、欧盟等还有各自的技术标准体系。严格的包装、标签规则为防止包装及其废弃物可能对生态环境、人类及动植物的安全构成威胁,许多国家颁布了一系列包装和标签方面的法律和法规,以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生态环境。从保护环境和节约能源来看,包装制度确有积极作用,但它增加了出口商的成本,且技术要求各国不一、变化无常,往往迫使外国出口商不断变换包装,失去不少贸易机会。中国现状播报编辑随着关税壁垒对贸易的影响逐步减弱,技术壁垒已逐渐成为各国争相采用的维护该国利益的手段。据商务部发布的消息,2003年,世界TBT和SPS通报量大幅度增长,比2002年猛增了528件,增长速度是上年的6倍,是1995年以来通报量增长最多的一年。技术性贸易壁垒在此大背景下,近年来,中国相当数量的传统优势产品频繁遭遇国外技术壁垒,出口纷纷受阻,有的甚至被迫退出了市场。商务部最新调查表明,国外技术壁垒对我出口的影响日益加剧,2002年中国71%的出口企业,39%的出口产品受到国外技术壁垒的限制,造成损失170亿美元,相当于当年出口额的5.2%。2003年,商务部对2002年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5个计划单列市出口受国外技术壁垒影响的情况进行了调查,范围涉及食品土畜、轻工、机电、纺织、五矿化工、医保6个进出口行业、21大类进出口产品。中国的农产品、轻工、机电、纺织服装、五矿化工和医疗保健六大行业出口受到技术壁垒限制较多,其中以农产品受影响最为严重。据统计,2001年中国约有70亿美元的出口产品受到外国技术壁垒的影响。2002年,亚洲、欧洲及美洲等地区对中国农产品设置的各种技术性贸易壁垒达20余项,导致中国禽肉产品出口下降32.9%,畜产品出口下降4.1%,蜂产品出口下降16.7%。中国出口企业主要受欧盟、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地区技术壁垒的限制。在受技术壁垒限制的出口企业中,40%的企业受欧盟限制,27%受美国限制,25%受日本限制,8%受韩国等其他国家和地区限制。发展特点播报编辑近年来,中国面临的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主要呈现以下三个特点:与知识产权保护相结合2003年中国对外贸易中遭遇的技术性贸易壁垒,许多以知识产权为支撑,或直接以知识产权构筑技术壁垒,如DVD、彩电、打火机、电池、手机等,构成了技术含量更高的双重技术壁垒。2003年初,美国通信设备制造商思科公司起诉中国华为公司在美国销售的路由器抄袭了思科公司的软件;加拿大TRI-VISION电子公司要求中国出口到美国、加拿大的彩电企业支付彩电V-chip(童锁)功能技术的专利费等等。再如日本2003 年7月正式实施《种苗修正法》,该法规定,未经缴纳专利费,擅自利用日本植物种源生产或改良农产品的,个人侵权者会被处以3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法人企业侵权时,可最高处以1亿日元的罚金。中国出口水果、菠菜、花卉等许多种苗,如大葱、生姜、大蒜等,均是从日本引进或由日该品种改良而来,《种苗修正法》将对中国农产品对日出口带来重大负面影响。重点是保护人与环境2003年世界TBT和SPS通报量均有较大幅度增长,其中TBT通报量增长了61.8%,SPS通报量增长了18.2%。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通报增长呈不同特点:发达国家通报量增长以SPS为主,增长28.6%,高于TBT通报量增长速度10个百分点,SPS通报占发达国家通报总量的68.7%;而发展中国家通报增长以TBT为主,增长83.3%,高于SPS通报量增长速度75个百分点,TBT通报占发展中国家通报总量的63.4%。以人类与动物和环境保护为主要目的的SPS 通报量2001年在数量上已经超过了TBT通报量。欧盟2003年发布的重要技术性贸易壁垒《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和《欧盟未来化学品政策战略白皮书》等,都以保护人类和环境为主要目的。对中国产品出口影响较大的主要是发达国家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因而可以说发达国家日益增长的SPS措施是中国今后应对的主要技术性贸易壁垒。影响从个别产品转向整个行业2003年初,欧盟以有害物质残留为由对我水产品和动物源性产品相继实施全面进口禁令,对中国水产品和动物源性产品出口造成严重影响。以往中国遭遇到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所影响的大多是个别产品,如蜂蜜、鳗鱼、菠菜、荷兰豆、花椰菜等,影响面较小。但近年来,国外越来越多对中国出口产品进行行业性封锁,一个产品不合格,整个行业的相关产品都会受到影响。如2003年欧盟出台的化学品政策战略白皮书及REACH制度涉及3万种产量一吨以上的化学品,对广泛应用化学品的纺织、服装、鞋、玩具、家具、家电、通信等中国主要出口产品产生巨大影响。中国化工行业从业人员500万人以上,相当于欧盟化工行业直接从业人数的3倍,且下游行业都是劳动密集型行业,因此欧盟化学品政策和REACH制度对中国化工行业及下游行业就业也将产生严重影响。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发展趋势及特点表明,中国产品出口将面临日益严峻的形势。主要影响播报编辑综述由此可见,技术性贸易壁垒有着许多客观的生存环境。在当今的国际贸易中,技术性贸易壁垒不但不可避免,反而将会长期存在。其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将会越来越大。同时,对社会的发展也将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当前世界贸易壁垒的80%来源于技术性贸易壁垒。负面影响世界进口贸易额分布1.越来越多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如各国的标准条例、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程序等)阻碍着国际贸易的自由发展,不利于世界资源的自由流通和优化配置,并且与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的社会发展潮流背道而驰。这是贸易自由主义反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主要依据。如,大多数电子、电器产品要求符合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FCC)、保险商实验室(UL)以及其他相关机构的标准;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要求纺织品标有成分和保护标签,消费者安全委员会(CPSC)要求纺织品的耐火性能达到相关标准;美国食品医药管理局(FDA)负责对进口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洗涤用品、医疗设备的管理和监测,对商品的纯度和标签等要求严格,在商品入境时会作抽检;美国农业部(USDA)还要求猪肉、家禽肉必须经过严格的消毒程序。这些一系列的标准要求和检测措施无疑会给国际贸易带来诸多不便,并同时提高进口商品的成本。中国对外贸易三大结构性变化2.很长的一个时期内,国际贸易利益的分配将会进一步向发达国家倾斜。在现行的国际标准体系中,标准的制定者基本上都是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大多是标准的被动接受者。而发达国家从他们自身利益和技术水平出发制定的标准是许多发展中国家所难以达到的。所以,发达国家经常利用技术标准设置贸易壁垒甚至发动技术贸易战,以保护他们的国际贸易利益,从而继续控制发展中国家和占据国际贸易的主导地位。如中国的冻鸡自1996年8月起被欧盟以没通过检疫为由禁止进入,直到2001年5月才对上海和山东若干地区的14家企业开禁,每年损失近亿美元;从2001年7月开始,欧盟对进口茶叶做出新规定,部分产品农药的最高允许残留量仅为原先标准的1/100-1/200(事实上按原来标准生产出的茶叶已经对人体没危害),如不采取有效措施,中国茶叶将被迫退出欧盟市场。据有关报道,中国1999年仅由国外技术规定、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而减少的出口至少达 500亿美元。现在,发达国家之间也经常发生“技术标准贸易战”,他们名义上是为了保护环境或人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但实际上,其更大的目的是为了使该国贸易商在国际贸易中获得更多的利益。另据统计,在生命科学与生物技术、信息技术、新材料等关键技术领域,西方发达国家所拥有的专利数量,大约占全球专利总量的90%左右,而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仅拥有10%左右。如此大的技术差距,不可能在短期内缩小。所以,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格局中将会处于越来越不利的地位。正面作用1.环境壁垒及绿色标准在客观上促进了可持续发展的实施。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是任何国家发展过程都会遇到的一对矛盾。但眼前的经济利益往往会使人们选择破坏环境进行经济建设的道路。尤其在一些发展中国家,由于资金有限,根本无力去顾及环保。毁林而猎、竭泽而渔的做法使现在地球的环境急剧恶化。就算在中国,虽然早已把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该国策,但据不完全统计,1998年全国影响生态环境的产品出口金额达86亿美元,占当年出口总额的6.2%;2000年污染较重的产品(如染料、皮革制品、印染品、纸浆等)的出口达110亿美元,占当年出口额的5.1%。而绿色标准的实施将迫使中国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减少对环境的污染,采用绿色生产体系生产绿色产品。这在客观上会促进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同样,在一定程度上也会促使世界经济的发展和世界环境的保护趋向协调和平衡,有利于在发展世界经济的同时保护整个地球的生态环境。2.不断提高的检疫标准和包装设计标准,促使各国要不断提高该国产品的质量和卫生及安全性能,这对人类的性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有积极作用的。尤其是现在世界各国动植物流行病(如口蹄疫、疯牛病、小麦的矮星黑穗病、玉米细菌性枯萎病等)时有爆发,再加上转基因产品(GMO)的安全性仍无法科学测定,所以在国际贸易中,各国制订相关的检疫标准并严格执行是非常必要的。辩证应对播报编辑综述技术性贸易壁垒对国际贸易和社会发展有如此大的影响,随着中国加入WTO,与世界经济联系日愈密切,再加上中国已经是贸易总量居世界第一的贸易大国,而且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毫无疑问其将会对中国的对外贸易及社会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一方面,技术性贸易壁垒作为贸易保护主义的新形式,正以较快的速度在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盛行),对中国的对外贸易提出了巨大的挑战,处理不好,将会使我们的对外贸易利益受到严重的损失;另一方面,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于保护资源、环境和人类健康确实有很大的作用。客观上有利于促进中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对技术性贸易壁垒正反两方面作用的认识的基础上,我们应结合其对中国外贸交易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影响,以积极的态度进行研究,并采取正确的对策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其基本原则是:限制其不利的一面,尽量减少其对中国对外贸易的损害;利用其积极的一面,变压力为动力,大力推进中国的环保及检疫工作,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促进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保障人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宏观角度从政府宏观角度看,我们应从以下方面着手:1.中国是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加入WTO的,所以在对外贸易中,我们应该充分利用WTO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的实际情况,《WTO协定》下的许多协议都规定应给予发展中缔约方特殊的和差别的待遇。如《贸易技术壁垒协议》第12条的规定,各成员在履行该协议的过程中,应给予发展中国家成员方更优惠的待遇。如“经某一发展中国家成员方请求,贸易技术壁垒委员会可以决定免除该国履行《贸易技术壁垒协议》规定的全部或部分义务,但应同时加以具体说明和时间限制。”考虑到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中国的生产力水平和科学技术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的差距,所以我们应积极展开外交行动,争取到相关的优惠待遇。从而为中国的对外贸易的发展提供更大的回旋余地。2.根据《贸易技术壁垒协议》第11条的规定,各成员方有义务向其他成员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提供拟订技术法规、建立标准化机构、合格评定等方面的技术援助。因而,中国应该加强与各国(尤其是发达国际)的技术交流,争取他们在技术上的帮助,建立起适应各缔约方的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和合格评定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相互认证制度,从而降低贸易成本。各行业受技术性贸易壁垒影响3.在现有国际标准上,结合该国的实际情况制定该国的标准体系。我们不能被动地应付他国的技术壁垒,而应主动出击,根据WTO赋予我们的权利和相关优惠的、放宽的条款制订出能够得到各国承认的技术标准,建立起自己的标准体系。考虑到中国资金和技术的限制,我们应先抓住重点,建立起事关中国对外贸易生命线的产业的标准体系,如家电、纺织品、茶叶等。一者,这些商品在对外贸易中具有相对优势,出口较多,利润较高,资金雄厚,再加上技术成熟,所以具有制定标准的各种条件;二者,这些商品在中国对外贸易中占了很大的比重,若受到技术贸易战的冲击,将会给中国的出口带来致命的打击。就以中国的纺织品出口为例,中国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纺织品生产国和出口国,纤维加工总量达到世界的1/4,纺织品服装出口占世界的1/8以上,加入WTO后,中国纺织品服装出口面临着绿色壁垒的强烈挑战,若受到国际制裁,则国内许多生产纺织品的企业将倒闭。最近,中国制定了与国际2000版OKO—TEX100等同的JBZ30—2000标准,这是中国第一个与国际接轨的生态纺织品标准。该标准的制定大大促进了中国纺织品对外贸易的发展。目前,北京铜牛针织集团、衫衫集团公司、报喜鸟集团等18家纺织企业都先后通过了中国生态标志产品的权威认证,获得了通向国际市场的绿色通行证。4.积极展开“合纵”外交。在参加世贸组织举行的各种多边协定和标准的制定中,团结其他第三世界的国家,尽量争取多一些有利于中国及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协议和标准。同时拒绝接受超越自身承受能力的各种条约。5.要熟悉WTO规则及相关法律和各种国际贸易条约及国际惯例,并以之为斗争的武器。对进口国以环保、检疫等为借口单方面设置的歧视性技术壁垒,或进口国将其国内的相关技术法规实施到境外,或进口国以隐蔽形式做出的各种技术贸易歧视。中国要依据WTO有关规定通过外交途径与进口国进行谈判,或向世贸组织的争端机构(DSB)提出起诉,进行针锋相对的斗争。6.在抓紧制订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挑战的措施的同时,要从中国的长远利益出发,结合中国的实际国情(如生产力发展水平、科学技术水平、环境情况等)认真拟订对内进行改革的政策,实施“以开放促改革[1]”的战略。从而为实现中国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条件。1.加强宣传工作,提高“标准”意识以及采用“标准”的紧迫感。民众意识的提高离不开广泛的宣传和教育。在对国际贸易和技术壁垒方面的宣传上,特别要注重WTO的相关协议和规定以及各国关于技术标准方面的法律法规。让企业清楚认识到国际贸易中“标准”的重要性和“标准”对人类社会发展的作用。从而主动地采取措施去应对与其切身利益相关的技术壁垒。2.用长远的眼光去看问题,加快立法,严格执法,将有利于中国社会健康发展和符合人民大众利益的相关“标准”纳入到中国国内法体系中,通过国家强制力量进行推广,迫使企业、生产商改变大量消耗资源、能源、污染环境的传统发展模式,推行以生态环境和人民健康为中心的绿色增长模式,走可持续发展之路。这样同时也可使中国企业生产的产品逐渐达到国际标准,有利于保护我们的对外贸易利益。据《国际经贸消息》报道,从2002年5月1号起,中国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1]正式开始实施。这是中国为了适应入世要求,兑现入世谈判承诺,积极应对国际上技术标准挑战,适应国际贸易发展潮流,实现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和促进中国社会健康发展的重大举措。《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释义3.运用宏观调控手段,鼓励企业及各产业部门采用国际标准。2002年7月份,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科技部、财政部、外经贸部、国家标准委等多个部门联合下发通知,《通知》指出,截至2001年底,中国已经批准发布的19744项国家标准中,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占43.7%。标准体系不完善,标准水平偏低是中国企业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也是阻碍中国对外贸易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要求各级政府和部门对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项目和产品,实行鼓励措施。其中包括,在制定行业和地方的发展规划时,对采标项目尽可能优先安排。在确定重大技术和设备引进、技术改造和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时,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项目和产品优先。这一决定有利于引导各行各业采用国际相关“标准”,提高产品质量,增强竞争力。国家以后应进一步采用法律、经济、行政等调控手段引导企业使用各种“标准”。从而为中国的企业进军国际市场打下基础。微观角度从企业微观角度上看,尤其是以外贸为主的企业更应抓住中国入世的良机积极去应对面临的挑战和机遇:1.制订长远的企业战略计划时,从传统的数量扩张转到质量提高上来。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仅有数量规模无论是在国内市场还是国外市场都将难以生存。而且现在的质量标准除了包含传统的标准内容外,更倾向于环保、卫生和安全等方面。因而,建立绿色生产体系,大力提高自己的环保标准和卫生标准,生产绿色产品,进行绿色营销,这是社会发展的趋势和要求。有关专家认为,未来10年,绿色产品将主导世界市场。有资料表明,2001年全球绿色消费超过3000亿美元,比1998年猛增50%以上。在一些发达国家,绿色生态服饰已开始成为消费的首选,喜欢购买绿色产品的人超过50%。更有国际经济专家预测,在以绿色消费为消费主流的21世纪,不出50年,非绿色产品将被逐步淘汰出局。因此,绿色意识强化与否关乎企业未来命运,此说并非危言耸听。面对绿色需求的中国企业应该警觉,跟上“绿色经济的时代”。这样,既有利于企业在国际市场中站稳脚跟,不断开拓,又利于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一箭双雕之举。2.积极参加各种标准认证,争取到国际市场的通行证。现在国际市场中实行的认证各种各样,有国际统一标准的(如ISO9000、ISO14000、OKO—Tex Standard 100[1] 等)、有区域性的(如欧盟的CE认证)、还有各国自己制定的各种标准认证。企业应根据自己所面对的市场尽快申请相关的认证,从而取得通往国际市场的通行证。国际认证是自愿性的,由于中国的许多企业对国际认证还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所以企业认证工作远远滞后于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到1999年4月,中国大陆通过ISO14001认证的只有110余家,而同期获得认证的企业在日本有1960家,德国1300家,英国800家,韩国462家,中国台湾省423家。这些不仅是数字上的差异,更预示着产品国际竞争力的差距,直接关系到企业在国际商战中的成败。所以,中国企业应该加快步伐,在改进企业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的基础上,积极争取通过国际上的相关认证。3.积极参与国家的技术标准制定工作,建立起保护自己的盾牌。根据WTO的有关规定,每个国家都可以在依据国际现有标准的基础上结合该国的实际情况制定该国的标准,并向国际公布。企业(尤其是大型骨干企业)作为技术的直接应用者和研究者,在制定具体的技术标准时应更具优势。参与国家技术标准的制定,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让技术标准反映自己的技术状况而不至于超越自己的技术承受范围。从而有利于自己的产品走向市场(国际市场和国内市场)。新手上路成长任务编辑入门编辑规则本人编辑我有疑问内容质疑在线客服官方贴吧意见反馈投诉建议举报不良信息未通过词条申诉投诉侵权信息封禁查询与解封©2024 Baidu 使用百度前必读 | 百科协议 | 隐私政策 | 百度百科合作平台 | 京ICP证030173号 京公网安备110000020000

PPP、BOT、BT、TOT、TBT:这下全明白了 - 知乎

PPP、BOT、BT、TOT、TBT:这下全明白了 - 知乎首发于我要思考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PPP、BOT、BT、TOT、TBT:这下全明白了创业酋长1、什么叫BOT、BT、TOT、TBT和PPP投融资模式1、BOT(Bulid-Operate-Transfer)即建造-运营-移交方式这种方式最大的特点就是将基础设施的经营权有期限的抵押以获得项目融资,或者说是基础设施国有项目民营化。在这种模式下,首先由项目发起人通过投标从委托人手中获取对某个项目的特许权,随后组成项目公司并负责进行项目的融资,组织项目的建设,管理项目的运营,在特许期内通过对项目的开发运营以及当地政府给予的其他优惠来回收资金以还贷,并取得合理的利润。特许期结束后,应将项目无偿地移交给政府。在BOT模式下,投资者一般要求政府保证其最低收益率,一旦在特许期内无法达到该标准,政府应给予特别补偿。2、BT(Build Transfer)即建设-移交是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领域中采用的一种投资建设模式,系指根据项目发起人通过与投资者签订合同,由投资者负责项目的融资、建设,并在规定时限内将竣工后的项目移交项目发起人,项目发起人根据事先签订的回购协议分期向投资者支付项目总投资及确定的回报。3、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即转让-经营-转让模式是一种通过出售现有资产以获得增量资金进行新建项目融资的一种新型融资方式,在这种模式下,首先私营企业用私人资本或资金购买某项资产的全部或部分产权或经营权,然后,购买者对项目进行开发和建设,在约定的时间内通过对项目经营收回全部投资并取得合理的回报,特许期结束后,将所得到的产权或经营权无偿移交给原所有人。4、TBT模式TBT就是将TOT与BOT融资方式组合起来,以BOT为主的一种融资模式。在TBT模式中,TOT的实施是辅助性的,采用它主要是为了促成BOT.TBT的实施过程如下:政府通过招标将已经运营一段时间的项目和未来若干年的经营权无偿转让给投资人;投资人负责组建项目公司去建设和经营待建项目;项目建成开始经营后,政府从BOT项目公司获得与项目经营权等值的收益;按照TOT和BOT协议,投资人相继将项目经营权归还给政府。实质上,是政府将一个已建项目和一个待建项目打包处理,获得一个逐年增加的协议收入(来自待建项目),最终收回待建项目的所有权益。5、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s)模式一般而言,PPP融资模式主要应用于基础设施等公共项目。首先,政府针对具体项目特许新建一家项目公司,并对其提供扶持措施,然后,项目公司负责进行项目的融资和建设,融资来源包括项目资本金和贷款;项目建成后,由政府特许企业进行项目的开发和运营,而贷款人除了可以获得项目经营的直接收益外,还可获得通过政府扶持所转化的效益。2、BOT、BT、TOT、TBT和PPP投融资模式详解 PPP 20世纪90年代后,一种崭新的融资模式-PPP模式在西方特别是欧洲流行起来,在公共基础设施领域,尤其是在大型、一次性的项目,如公路、铁路、地铁等的建设中扮演着重要角色。1、什么是PPPPPP模式是一种优化的项目融资与实施模式,以各参与方的“双赢”或“多赢”作为合作的基本理念,其典型的结构为:政府部门或地方政府通过政府采购的形式与中标单位组建的特殊目的公司签定特许合同(特殊目的公司一般是由中标的建筑公司、服务经营公司或对项目进行投资的第三方组成的股份有限公司),由特殊目的公司负责筹资、建设及经营。政府通常与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达成一个直接协议,这个协议不是对项目进行担保的协议,而是一个向借贷机构承诺将按与特殊目的公司签定的合同支付有关费用的协定,这个协议使特殊目的公司能比较顺利地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采用这种融资形式的实质是:政府通过给予私营公司长期的特许经营权和收益权来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及有效运营。2、PPP模式的特点:第一,PPP是一种新型的项目融资模式。PPP融资是以项目为主体的融资活动,是项目融资的一种实现形式,主要根据项目的预期收益、资产以及政府扶持的力度而不是项目投资人或发起人的资信来安排融资。项目经营的直接收益和通过政府扶持所转化的效益是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项目公司的资产和政府给予的有限承诺是贷款的安全保障。第二,PPP融资模式可以使更多的民营资本参与到项目中,以提高效率,降低风险。这也正是现行项目融资模式所鼓励的。政府的公共部门与民营企业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进行全程合作,双方共同对项目运行的整个周期负责。PPP融资模式的操作规则使民营企业能够参与到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确认、设计和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中来,这不仅降低了民营企业的投资风险,而且能将民营企业的管理方法与技术引入项目中来,还能有效地实现对项目建设与运行的控制,从而有利于降低项目建设投资的风险,较好地保障国家与民营企业各方的利益。这对缩短项目建设周期,降低项目运作成本甚至资产负债率都有值得肯定的现实意义。第三,PPP模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民营资本“有利可图”。私营部门的投资目标是寻求既能够还贷又有投资回报的项目,无利可图的基础设施项目是吸引不到民营资本的投入的。而采取PPP模式,政府可以给予私人投资者相应的政策扶持作为补偿,如税收优惠、贷款担保、给予民营企业沿线土地优先开发权等。通过实施这些政策可提高民营资本投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积极性。第四,PPP模式在减轻政府初期建设投资负担和风险的前提下,提高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在PPP模式下,公共部门和民营企业共同参与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由民营企业负责项目融资,有可能增加项目的资本金数量,进而降低资产负债率,这不但能节省政府的投资,还可以将项目的一部分风险转移给民营企业,从而减轻政府的风险。同时双方可以形成互利的长期目标,更好地为社会和公众提供服务。3、PPP模式的组织形式PPP模式的组织形式非常复杂,既可能包括私人营利性企业、私人非营利性组织,同时还可能包括公共非营利性组织(如政府)。合作各方之间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不同层次、类型的利益和责任上的分歧。只有政府与私人企业形成相互合作的机制,才能使得合作各方的分歧模糊化,在求同存异的前提下完成项目的目标。PPP模式的机构层次就像金字塔一样,金字塔顶部是政府,是引入私人部门参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有关政策的制定者。政府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有一个完整的政策框架、目标和实施策略,对项目的建设和运营过程的各参与方进行指导和约束。金字塔中部是政府有关机构,负责对政府政策指导方针进行解释和运用,形成具体的项目目标。金字塔的底部是项目私人参与者,通过与政府的有关部门签署一个长期的协议或合同,协调本机构的目标、政策目标和政府有关机构的具体目标之间的关系,尽可能使参与各方在项目进行中达到预定的目标。这种模式的一个最显著的特点就是政府或者所属机构与项目的投资者和经营者之间的相互协调及其在项目建设中发挥的作用。PPP模式是一个完整的项目融资概念,但并不是对项目融资的彻底更改,而是对项目生命周期过程中的组织机构设置提出了一个新的模型。它是政府、营利性企业和非营利性企业基于某个项目而形成以“双赢”或“多赢”为理念的相互合作形式,参与各方可以达到与预期单独行动相比更为有利的结果,其运作思路如图所示。参与各方虽然没有达到自身理想的最大利益,但总收益即社会效益却是最大的,这显然更符合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宗旨。4、PPP模式案例北京地铁4号线在国内首次采用PPP模式,将工程的所有投资建设任务以7∶3的基础比例划分为A、B两部分,A部分包括洞体、车站等土建工程的投资建设,由政府投资方负责;B部分包括车辆、信号等设备资产的投资、运营和维护,吸引社会投资组建的PPP项目公司来完成。政府部门与PPP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要根据PPP项目公司所提供服务的质量、效益等指标,对企业进行考核。在项目成长期,政府将其投资所形成的资产,以无偿或象征性的价格租赁给PPP项目公司,为其实现正常投资收益提供保障;在项目成熟期,为收回部分政府投资,同时避免PPP项目公司产生超额利润,将通过调整租金(为简便起见,其后在执行过程中采用了固定租金方式)的形式令政府投资公司参与收益的分配;在项目特许期结束后,PPP项目公司无偿将项目全部资产移交给政府或续签经营合同。深圳地铁4号线由港铁公司获得运营及沿线开发权。根据深圳市政府和港铁公司签署的协议,港铁公司在深圳成立项目公司,以BOT方式投资建设全长约16km、总投资约60亿元的4号线二期工程。同时,深圳市政府将已于2004年底建成通车的全长4.5km的4号线一期工程在二期工程通车前(2007年)租赁给港铁深圳公司,4号线二期通车之日始,4号线全线将由香港地铁公司成立的项目公司统一运营,该公司拥有30年的特许经营权。此外,香港地铁还获得4号线沿线290万m2建筑面积的物业开发权。在整个建设和经营期内,项目公司由香港地铁公司绝对控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运营期满,全部资产无偿移交深圳市政府。发布于 2020-06-07 19:58​赞同 65​​4 条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转载​文章被以下专栏收录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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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健全的经济体系也为大陆企业提供了安全快捷的融资渠道。很多大陆企业凭借着香港的国际地位,成功开拓了国际市场。..[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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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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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出口技术性贸易壁垒追踪报告 201

产业集群技术创新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

机电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问题研究——

中小企业成长新思维——技术性贸易壁

农产品出口技术性贸易壁垒问题研究

共建单位:

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TBT研究与应对中心

友情链接: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 |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 |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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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卫生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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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 (TBT) Agreement aims to ensure that technical regulations, standards, and conformity assessment procedures are non-discriminatory and do not create unnecessary obstacles to trade. At the same time, it recognises WTO members' right to implement measures to achieve legitimate policy objectives, such as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health and safety, or protection of the environment. The TBT Agreement strongly encourages members to base their measures on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as a means to facilitate trade. Through its transparency provisions, it also aims to create a predictable trading enviro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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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T Agreement

The full text of the TBT Agreement

What are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 A brief introduction

WTO Agreement Series —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

An overview of the TBT Agreement, FAQs, the full legal text of the Agreement, and the decisions and recommendations adopted by the TBT Committee since 1 January 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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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ittee on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

The Committee on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 oversees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TBT Agreement, providing a forum for members to discuss specific trade concerns (STCs) related to specific laws, regulations or procedures that affect their trade. Members also exchange experiences on how to implement the agreement more effectively and efficiently. The current chair is .

Full details

 

Annual reviews

The Committee is mandated to conduct an annual review of activities relating to the implementation and operation of the TBT Agreement, including notifications, specific trade concerns, technical assistance activities, and TBT related disputes. The latest Annual Review report was circulated in March 2023.

All annual reviews 

 

Triennial reviews

Every three years, WTO members are mandated to review the work of the TBT Committee, taking into consideration changes and new challenges in the area of standards and regulations.  The Ninth Triennial Review of the Operat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the TBT Agreement was completed at the 10-12 November 2021 meeting of the TBT Committee.  Further details, including the adopted report, proposals, timeline and background information are here.

 

Members’ transparency toolkit

Transparency is a cornerstone of the TBT Agreement and consists of three core elements:

notifications

establishment of enquiry points

publication requirements.

This toolkit contains information on the transparency obligations and procedures, and related work in the Committee, as well as other resour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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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putes

Disputes citing the TBT Agreement

Find jurisprudence concerning the TBT Agreement:

Analytical Index — Guide to WTO Law and Practice

WTO Appellate Body Repertory of Reports and Awards (5th edition: 1995-2013)

WTO Dispute Settlement: One-Page Case Summaries (1995-2012)

 

Staff working papers on TB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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